先講一個男女雙方都會碰上的問題。
●包養契約
各位,新聞上,常常出現的包養契約。究竟有沒有意義呢。
站長先說結論:這東西,沒有任何法律效率。換句話說,這東西就是一張廢紙,
以下是法律論述,不想看的可以跳過。
按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:「法律行為,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無效。」
包養契約裡面的文字,其實很容易牴觸這條規定,所以基本上大多數是無效的。
●性交易
基本上台灣目前已經將性交易除罪化,白話點講,就是不處罰性交易。
那麼我們新聞上常常看到上酒店,或者按摩店,被抓的男男女女,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。
主要的原因在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增訂「性交易專區」條款,而目前台灣並沒有任何的性交易專區。
所以變成違反了社會秩序維護法,那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行政法而非刑法。所以就是罰款了事。
這邊講結論:簡單說性交易基本無罪。有問題的是沒有專區,沒有專區公開營業,就是違規營業。有罪的程度就是跟闖紅燈一樣的意思,不會有前科,罰款繳完就沒事。
但最重要的重點在這邊:性交易,是要性與交易有對價關係。我們包養,是男女朋友間正常交往,至於交往內容那是交往自由。
男方願意給女方零用錢,女方想怎麼與男方交往是大家的自由,男女開了房間也可以蓋棉被純聊天。
千萬記得,我們沒有 性-交-易。堅持這個原則就絕對不會出問題。
另外一條是妨礙風化,這又跟我們更沒關係了。
但要是發生關係,會不會跟援交方面的有法律的問題?